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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的辩护
来源:李玉晴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8-12
浏览量:303

检察院对我方委托人的建议量刑是: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;最终辩护判决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也就是在缓刑5年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,就不用坐牢了。

 

本案涉及人数众多,共计15人,本案延期审理2次,截取部分判决内容:

检察院指控:

1.2017年9月份以来,被告人曹*阳通过“广海社区”论坛购买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源码,基于该源码编写了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程序,并命名为“海洋之心”,之后陆续改名为“白色巨塔”、“离火”、“欧某”,并交由被告人郭*全等人在互联网上销售,至2018年3月份,被告人曹*阳通过销售该游戏外挂获利565.5万元。经鉴定,“欧某,rar”中的“OBW3.0.exe”,软件存在对《PLAYERUNKNOWN’SBATTLEGROUNDS》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、修改的操作,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,属于破坏性程序;

 

2.2017年10月份左右,被告人彭某通过“广海社区”论坛,购买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源码,并于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,伙同被告人章*杰基于该源码编写了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程序,且命名为“OMG”或“GQK”,并通过高*等人在互联网上销售,非法获利10.1615万元。2018年1月份至4月份,被告人彭某、章*杰又伙同被告人柯*强基于原购买的外挂源码制作了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程序,并命名为“DT”、“FL”“火狐”,后改名为“须弥”,并交由被告人高*、郭*全等人在互联网上销售。至2018年4月份,被告人彭某、章*杰、柯*强通过高*销售该游戏外挂获利314.254万元,通过郭*全销售该游戏外挂获利2.1489万元。经鉴定,送检的“绝地须弥0402A(解压密码520).rar”压缩文件中的“须弥”软件存在对《PLAYERUNKNOWN’SBATTLEGROUNDS》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、修改的操作,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,属于破坏性程序;

 

5.2017年以来,被告人李*宪通过担任“广海社区”网站管理员一职,为被告人彭某、曹*阳等人与他人交易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源码提供担保,并从中收取手续费;同时被告人李*宪通过为被告人彭某、高*等人在“广海社区”网站投放“绝地求生”等游戏外挂的广告收取广告费,从中非法获利约5万元;

 

6.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,被告人郭*全、张*通在明知被告人曹*阳编写的程序为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的情况下,仍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,其中郭*全非法获利57万余元,张*通非法获利约10万元;被告人薛*策在明知张*通销售的系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的情况下,仍然帮助张*通进行销售;

 

10.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,被告人陈*通过“520卡盟”为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的供货商和代理商提供销售平台和支付结算,从中赚取差价并抽取提现金额4%的手续费进行牟利;同时被告人陈*利用该卡盟直接销售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程序卡密进行牟利,经远程勘验,被告人陈*通过“520卡盟”提供绝地求生外挂卡密共计达221631人次,交易金额达5949426.6元;

 

11.2017年12月份以来,被告人金*鑫通过搭建“幸运卡盟”对接“520卡盟”,销售“绝地求生”游戏外挂程序卡密,至2018年2月份,合计为他人提供卡密10412人次,非法获利约5000元;同时被告人金*鑫通过收取其“幸运卡盟”平台会员提现手续费进行牟利,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元;

 

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: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证人证言、电子数据等证据。

 

建议量刑:对被告人陈*、章*杰、彭某、柯*强、曹*阳、郭*全、赵*鹏、张*通、金*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李*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高*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薛*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徐*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王*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;对被告人王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
 

被告人彭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.其归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;2.积极退赃140万元,无犯罪前科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。

 

判决结果:

一、被告人曹*阳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二、被告人章*杰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,剩余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。)

 

三、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四、被告人柯*强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,剩余人民币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。)

 

五、被告人陈*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万元,剩余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。)

六、被告人郭*全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六万元,剩余人民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。)

 

七、被告人赵*鹏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八、被告人张*通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九、被告人金*鑫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十、被告人李*宪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十一、被告人高*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十二、被告人薛*策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十三、被告人徐*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。罚金已缴纳)

 

十四、被告人王*衡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

 

十五、被告人王金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
 

十六、被告人章*杰、彭某、柯*强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26.5644万元、被告人曹*阳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65.5万元、被告人赵*鹏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97430.5元、被告人李*宪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、被告人郭*全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8.14万元、被告人张*通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、被告人薛*策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、被告人高*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、被告人王*衡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980元、被告人金*鑫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.5万元、被告人徐*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、被告人王金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87元(其中被告人郭*全、张*通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暂存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款账户,被告人曹*阳违法所得人民币165.5万元、被告人李*宪违法所得人民币0.2万元、被告人郭*全违法所得人民币0.14万元、被告人徐*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暂存于本院赃款账户,其他违法所得均暂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)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 

十七、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、电脑、硬盘、银行卡等物品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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